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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5-076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5〕25号)精神,为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现将《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4月29日






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5〕25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安排、按比例分担,对2025-2027年(以下称为奖补标的年度)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有增量的科技型企业,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分别于次年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科技型企业统筹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

第三条 奖补对象。享受奖补的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为福建省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独立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并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在奖补标的年度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且在奖补标的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其中,属于纳统企业的还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填报企业研发活动有关报表。

(三)在奖补标的年度企业内部研发支出较上年度有增长,《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100万元及以上。

(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在奖补资金拨付前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条 奖补标准。按照奖补标的年度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较上年度增量的6%给予企业奖补,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归属地划分,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不含厦门)按照8:1:1的比例分担奖补资金,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归属在省级的,所需补助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全部归属在设区市级的,由省级和设区市级按8:2比例分别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在上述奖补比例基础上对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叠加奖补。

第五条 奖补程序。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开展奖补工作,条件成熟时积极推动“免申即享”。

(一)政策宣导摸底。市县科技部门通过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培训讲座、走访辅导等形式,加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政策宣导,对辖区内企业开展调研摸底,在企业自愿基础上,收集和汇总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在奖补标的年度及上年度的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并逐级上传省级“一站式”惠企政策申享平台(以下称福建省“金服云”平台)。

(二)数据分析审核。市县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托福建省“金服云”平台,对收集汇总的企业研发费用情况进行逐级分析审核,形成辖区企业研发奖补情况汇总表。

(三)数据汇聚共享。各地科技、财政部门通过福建省“金服云”平台将辖区企业研发奖补情况汇总表汇聚给省科技厅。同时,省科技厅协调福建省税务局在企业授权前提下协助提供企业在奖补标的年度及上年度自行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明细数。

(四)奖补方案确定。省科技厅综合各地企业研发奖补情况汇总表以及福建省税务局按照本条第(二)款提供的企业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据,对照奖补条件、标准等开展比对审核,形成奖补标的年度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方案分别兑现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条 资金监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获得奖补企业应加强奖补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一)获得奖补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税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禁企业虚假变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等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追回违法违规已获得的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获得奖补资金后,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发生变化或原企业相关资质被取消,导致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应及时告知属地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并将减少的奖补资金主动原路退回。

第七条 对省级同类型研发奖补政策,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八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厦门市出台的政策措施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省科技厅资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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